股东表决权和收益权是否可约定?公司法上的规定及其分析

编者前言:从最近修改的公司法来看,股东之间意思自治得到了很大的尊重。但是,是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由其股东任性呢?显然不是的。关于分红权和表决权的问题,公司法下面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这也是因为这两类公司一个是人合性一个是资合性,这也就决定了其制度上是有区别的。具体的我分享了投行小兵在这方面的分析。  

 关于该问题,投行先锋论坛有多个帖子曾经讨论,但是都没有解决根本的问题,小兵在此作简单总结和理解,不一定的准确,供大家参考。
1、公司按照怎样的依据分红
 公司法第35条: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167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分红的问题比较明确:公司章程和股东约定优先,如果没有约定或规定,有限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而股份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分红,这里的持股比例我理解为在分期出资情况下为认缴比例。】
2、公司股东按照怎样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43条: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104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关于按照怎样的标准行使表决权的问题,有限公司依旧是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合意优先,如果没有约定就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至于该“出资比例”的含义,因为35条有“实缴的出资比例”的说法,因此我认为这里的出资比例就是认缴的出资比例。关于股份公司,应该与收益权一样,也是按照持股比例来行使。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这些不同,也与两种公司截然不同的类型有关吧。
 另外需要说明一点,对于该问题的争议最根本是因为新公司法规定的分期出资问题,其实基本情况下,股东分期出资是按照认缴比例等比例来出资的,也就是说,股东不管按照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来分红和行使表决权,效果都是一致的;如果实缴的比例与认缴的比例不一致的话,本身就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合意。举个例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甲股东认缴300万占60%,乙股东认缴200万占40%。第一次出资的时候如果甲股东出资150万,那么乙股东一般就会出资100万。当然也存在两个人都出资150万的情况,但此时乙股东也只能站40%的股份,剩余的50万入资本公积,当然根据法律规定乙股东可以按照50%的比例来分红。】
3、别人总结,仅供参考
  1、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87条包含有限、股份)必须按照股份公司持股比例、有限公司出资比例进行;
  2、公司经营所得的收益分配权:(35条有限、167条股份)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都可以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持股或者实缴的出资比例
  3、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43条有限,104条股份)股份公司必须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有限公司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4、新增注册资本时优先认购权:(35条有限)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
  5、有限公司中股东股权对外转让时,原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时:(72条有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6、外商投资企业中要求外商必须按照实缴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来进行收益分配,原理和公司法中有限公司相同。